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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深圳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《DB11/T1620-2019》,七氟丙烷气体灭火钢瓶报废的年限规定如下:
七氟丙烷灭火器瓶体经检验,灭火剂或七氟丙烷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:
a)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;
b)查看出厂日期钢印,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;
c)查看出厂日期钢印,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;
d)水压试验不合格的;
e)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;
f)其他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、GB13004、TSGR0004相关规定的。
七氟丙烷灭火器瓶体制冷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、无法修复时应报废。
七氟丙烷灭火器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。
七氟丙烷灭火器瓶体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时应报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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